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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手房拟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普通住宅暂免收

2007-7-19 17:36:23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阅读次数:

  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有了新的规定。昨天,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实际,明确了非普通住宅转让须缴纳税收的三种计算方法,即日起施行,以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在调节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介绍,此次新政规定,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非普通住宅,居住年限低于3年的,在转让时实行全额征收。此举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打击“炒房”现象。

  个人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市规定的“普通住宅”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非普通住宅转让,居住满5年免征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低于3年的,全额征收。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需征税的,又分三种计算方式:

  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以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缴纳的相关税金作为扣除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评估,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如小张将3年前购买的价值100万180平方米的房子,以150万卖掉,销售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各项税费10万,且能提供当时购买发票及完税凭证,那么按此政策卖掉这套房子该交多少土地增值税?这位人士计算说,根据上述政策及满3年减半征收原则,他应该交纳3.75万元。

  开发商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开发商,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据了解,近两年来,市地税局已对全市32个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补征土地增值税4186.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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