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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

2007-9-5 17:24:43 新闻来源:珠江晚报 新闻阅读次数:

    国务院出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国政府网昨天刊出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全文。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廉租房

  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要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经济适用房

  ●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不得买经济适用房

  意见指出,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得转让

  意见强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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