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以公共利益的之名践踏《物权法》 | |||
| 日期:2007-5-9 15:28:21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阅读次数: | |||
![]() 人民网最近报道说,针对强制拆迁是否违反物权法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二处处长陈佳林表示,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拆迁之前,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强制拆迁是拆迁程序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强制拆迁的启动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强制拆迁就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当然在采取强制拆迁措施时,应当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尽可能地使双方的纠纷能得以解决。针对不久前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涉及的物权法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一处处长杜涛认为,钉子户事件涉及到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还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征收补偿的内容作了规定。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那么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两位处长,法制观念与素质令人不敢恭维。明明是开发商与被拆迁居民未达成一致,出现的拆迁对峙。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商业行为,却被两位处长大人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去支持践踏《物权法》的强制拆迁。 尽管从重庆钉子户事件的结局来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避免了强制拆迁以及可能出现的流血冲突。但是从重庆地方法院此前的判决来看,法院同样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支持着强制拆迁。不过因为舆论汹汹,法院在宣布判决执行的期限到达之后也未敢贸然强制执行拆迁,最终因多方调解而避免了尴尬。 重庆钉子户事件虽然戏剧性结束,但是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刚刚开始。公共利益绝不能成为践踏《物权法》的借口。公共利益究竟如何界定?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法院判决所提到的“公共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开发商的利益而非真正的公共利益。如果被拆迁的一户居民面对的几十位、几百位不同人,他面对的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吗?以今日中国之法制环境与人治现状,这显然不是轻易能够做出判断的。古今中外,唯一毫无疑义能够被完全确定为“公共利益”的,恐怕只有国家利益或者民族利益。 西方流行的一句谚语,“阳光能进,风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无论古今中外的社会环境、人文传统以及政治体制有何差异,对于私人物权的规定与保护,这句话或许能够通用。 以公共利益为名践踏《物权法》的,还有“民宅禁商”论调的重新抬头。 2007年4月10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就坊间关于“住宅禁商”的态度进行再次明确,和近期市场中传闻不同的是,“住宅禁商”的制度继续严格执行。 民宅是否禁商,究竟是由工商部门来决定,还是由相关利益牵涉者来决定?这问题的本质所在。工商局的这种表态,显然是行政越权的言论。这种表态的本身,就是对《物权法》立法精神的漠视与践踏。支持住宅禁商论者,依然是以前的老理由:民宅小区经商扰民;以非商业、非办公立项的项目,却按照办公的条件出售,不仅国家损失大量的税收,而且从硬件来讲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事实上,如果因为一户住宅的经商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其他业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且给予一定赔偿,而不一定要求其停止商业活动。一户的经商活动确实会影响到其他的住户,但是如果受到影响的住户自己愿意通过获得一定的利益来忍受影响,或者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工商部门却以禁商的姿态积极出现,岂不是把自己置身于狗拿耗子的尴尬境地?至于以住宅立项后做办公用途的楼盘,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存在安全隐患,这本来就是规划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造成的问题,却要业主来承担后果。这种意识本身就是相关公共管理部门传统“大爷”思维的结果,正好体现其公共服务意识的缺乏。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公共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公共服务意识的培养,而不是因噎废食,一禁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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