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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新政破解五大疑问:住房资格如何界定?

日期:2007-8-16 10:35:52 新闻来源:北京商报 新闻阅读次数:


  去年5月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也做出指示,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察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据了解,北京市房屋普查工作已于2007年6月1日零时全面展开,重点摸清房屋结构、房屋用途、住宅成套情况、住宅套数等,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性质等。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入户抽样调查房屋的使用状况、居民居住水平、居民住房需求等。

  疑问4“90/70”政策是否合理?

  “90/70”政策必须落实

  《意见》对于市场猜测的“90/70”政策会逐步调整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意见》中规定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意见》重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此外,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套型标准《意见》做出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且还要求廉租住房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曾表示,从现在看,房地产业起码要在10年时间里遵循“90/70”的政策主调,这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房地产行业已进入转型期,业界需要转变观念,接受这样的现实。

  疑问5单位是否可以集资建房?

  政府机构严禁集资建房

  针对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意见》进一步重申,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但《意见》对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建房并没有完全封口。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上企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政府可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做廉租住房。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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