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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条例立法启动 将划分政府权责

2007-12-6 9:07:03 新闻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熊敏 贾海峰 新闻阅读次数:


  经济适用房是否该承担覆盖中等收入家庭买房问题的功能?这个问题业界颇有争议。

  参与国务院《住房保障条例》讨论的学者之一,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对记者说目前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前途尚不明朗。“而这部分恰恰是解决住房问题中最重要的。”唐说。

  唐之所以觉得政策不明朗,是因为在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中,并没有提到经济适用房,只提到廉租房。温总理最近在新加坡也是强调中国要大力发展廉租房。

  他认为,廉租房受申请人经济条件的限制,最后只影响到极小部分人口的住房。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并不会明显缓解老百姓买不起房的困难。

  国务院“24号文”要求全国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覆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据统计,这两类家庭总数在1000万户,占全国家庭总数的5.6%。

  而城镇中等收入家庭占到全国家庭总数的20%,因此更为主要矛盾是中等收入老百姓想要有自己的房子。居者有其屋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唐钧主张政府应当将住房保障的重点放在经济适用房上,而不是廉租房上。

  他认为,政府应该承担的是中低收入者而不仅仅是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至于房地产的市场空间,则应该缩小到商务用房和高档居住房的范围内。这样做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而且能够平抑房价。“如果经济适用房实施到位的话,商品房的价格肯定要降下来。”唐钧肯定地说。

  伍新木则认为,应该有更多的人租房住而非买房住。“建设部的口号是让所有的人有适当的住房,我觉得应该是让所有的人有房住。”当前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大量建设廉租房,提供给低收入者、年轻人、公务员和农民工。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把这两方面工作做好的话,政府就可以放手商品房市场。

  采取这种策略的最现实原因是我国前几十年的住房建设滞后,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通过商品房满足所有人的住房要求。

  尽管“24号文”的指向是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出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仍未能对“低收入”有更进一步的界定。

  深圳经验

  在《住房保障条例》尚未出台之际,深圳市已率先制订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条例》引人遐想。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曾穗生告诉本报记者,该市《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收到的反馈并不多。上周深圳市政府又下发了《加强住房保障的若干意见》,近期会公布。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意见》先试行一些配套制度,再根据实施情况对《条例》进行补充。”曾穗生说。深圳《住房保障条例》离正式出台应该还有一段时间。

  作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先锋,深圳《条例》在制订过程中得到建设部指导。早在国务院“24号文”出台之前,深圳已经酝酿制订《住房保障条例》。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锋参与讨论。邓宏乾告诉记者,刘志锋也参与了全国《住房保障条例》的制订。

  唐钧认为,从深圳的《条例》即可大致推知全国《条例》的部分内容。而北京大学某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法律专家认为,全国的《条例》应该没有深圳《条例》细致,“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条例,必定要给地方政府操作留下空间。”

  有关部门考虑加紧出台全国《住房保障条例》的原因或许也正在于想将住房保障制度以法律确定下来,明确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中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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